有心人可能注意到,最近江苏两批省管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中,多次出现了“一级巡视员”的提法。一些设区市的市领导、副省级城市机关部门的实职一把手,都拟晋升为“一级巡视员”。9月6日公示的最新一批17人中,有13人拟晋升为“一级巡视员”。
按照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,任职前进行公示的领导干部,或是要提拔,或是要重用。那么,是设区市的市领导“大”,还是一级巡视员“大”?一级巡视员相当于什么级别?成为一级巡视员后,原来的职务还会继续担任吗?……
这几天,好学的网友们纷纷在后台、在朋友圈里就此变化提出了各种提问。“北京西路瞭望”研究后发现,这个变化缘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《公务员法》确立的一个新制度——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。“一级巡视员”,正是新制度中设置的12个“职级”之一。
01 什么是职务与职级并行?
简单来说,就是公务员晋升有了“职务”和“职级”两个通道,公务员除了通过“职务”获得提拔外,还可以通过“职级”晋升获得升职加薪机会。
根据《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》,职务与职级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: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,享受所在地区(部门)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、医疗、交通补贴、社会保险等待遇。
也就是说,公务员即使不当“官”,也可以通过职级晋升享受相应待遇。这对于解决公务员晋升的“天花板”问题,拓宽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,实现对公务员的持续激励,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、主动性和创造性,有着重要意义。
02“一级巡视员”相当于什么级别?
新《公务员法》规定,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,并重新设置了职级序列,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由高至低依次为:一级巡视员、二级巡视员、一级调研员、二级调研员、三级调研员、四级调研员、一级主任科员、二级主任科员、三级主任科员、四级主任科员、一级科员、二级科员。
新《公务员法》第二十一条则明确,公务员的领导职务、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。而根据《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》第九条规定,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:
(一)厅局级正职——一级巡视员;
(二)厅局级副职——二级巡视员;
(三)县处级正职——二级调研员;
(四)县处级副职——四级调研员;
(五)乡科级正职——二级主任科员;
(六)乡科级副职——四级主任科员。
那么,“一级巡视员”相当于“正厅级”。
根据《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》,“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,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”。
题目来了:如果一名设区市市委常委、政法委书记晋升了一级巡视员,那么享受什么待遇?
按职务算:副厅级
按一级巡视员算:正厅级
按就高原则
他可以享受:正厅级待遇。
同时,晋升为一级巡视员后,并不影响其担任领导职务,可以说是“副厅级市委常委兼正厅级一级巡视员并且享受正厅级工资待遇”,这么绕的话简单说来,就是市委常委、政法委书记的领导职务继续干着,但是工资待遇等提高了一级。
03职级怎样晋升?
《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》第十八条对晋升条件作了规定:
公务员晋升职级,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:
(一)晋升一级巡视员,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;
(二)晋升二级巡视员,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;
(三)晋升一级调研员,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;
(四)晋升二级调研员,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;
(五)晋升三级调研员,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;
(六)晋升四级调研员,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;
(七)晋升一级主任科员,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;
(八)晋升二级主任科员,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;
(九)晋升三级主任科员,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;
(十)晋升四级主任科员,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;
(十一)晋升一级科员,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。
那么,问题来了,是不是熬资历就可以安安稳稳连续晋升了?答案是否定的。
《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》明确,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、德才表现、职责轻重、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,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,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,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。
《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》第十六条指出,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、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;第十七条指出,公务员晋升职级,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,并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(一)政治素质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,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;
(二)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,忠于职守,勤勉尽责,勇于担当,工作实绩较好;
(三)群众公认度较高;
(四)符合拟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资历;
(五)作风品行好,遵纪守法,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清正廉洁。
04满足条件就能晋升?
又有问题来了,如果一个单位的所有人,都满足了《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》第十七条的基本条件和第十八条的基本资格,是不是就能稳稳地等着升官,最后大家都能享受相当于所在单位领导层次的级别?答案还是否定的。
《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》第十一条明确,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。也就是说,每个单位包括一级巡视员在内的各个级别数量,都是有职数限定的。比如说,县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%,一级、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%。
这个比例,《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》规定得特别详细,同样在第十一条明确:
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:
(一)中央机关一级、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%,其中,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、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%,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、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%;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%。
(二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机关一级、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%,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、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%;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%。
(三)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、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%,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、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%;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%,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%。
(四)市(地、州、盟)、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%。市(地、州、盟)、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%;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%,其中一级、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%,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、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%;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%,其中一级、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%。
(五)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、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%,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、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%;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职数,按照第四项规定执行。
(六)县(市、区、旗)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%,一级、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%。县(市、区、旗)、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%;三级、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%,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、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%;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%,其中一级、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%。
一句话,道路千万条,干好第一条。还是得竞争择优、好中选优,凭实力说话。